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贵领,男。
被执行人范厚武,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贵领与被执行人范厚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8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二、公告费诉讼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合计1610元,暂总计31610。因范厚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贵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履行了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厚武名下银行卡内存款8773.42元。因申请人孙贵领在(2019)豫0108执恢440号案件中为被执行人,现对孙贵领在本案件中案件款8773.42元进行扣留提取。于2021年8月23日已发还给(2019)豫0108执恢440号案件申请人崔凌志。
2、查明被执行人范厚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范厚武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8773.42元,本案债权尚余22836.5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范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贵领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