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长顺县城南新区城南大道。
被执行人:蒋方瑶,男,2003年1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审理经过 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移送执行蒋方瑶罚金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蒋方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蒋方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长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29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方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几元零星存款,除此外未发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到长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督局及其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方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蒋方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黔2729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蒋方瑶缓刑,对蒋方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的原判。现蒋方瑶正在服刑中。
5.向被执行人蒋方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方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蒋方瑶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大春
审判员 唐 敏
审判员 班翠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