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蓝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祥四路2号(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0484609U。

法定代表人:肖亚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丽茵,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 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二路二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9526581A。

法定代表人:吴万**。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东蓝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26222.5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222.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651元,由申请人广东蓝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宏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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