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家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小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穆家成与被告杨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家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小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穆家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11333元(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承租期间产生的采暖费、垃圾处理费、物业费等费用6855.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赁费的资金占用费431.92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此后资金占用费以11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原告穆家成(出租人)与被告孟小博(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兰州市安宁区××路××(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家属院)3号楼1302室房屋(房屋面积178㎡),租赁期为3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同时约定房屋月租金为2500元,每年度为30000元,租赁期内的房屋租金共90000元。《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和第二年(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房屋租金共计60000元。依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三年(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房屋租金3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5向约定:“乙方(被告)按时交纳水、电、天然气、暖气、光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被告)退房时,须交清水、电、天然气、暖气费、光纤、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被告在承租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并于2019年11月16日搬离涉诉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实际承租期内(2019年7月1日-2019年11月16日)的房屋租金11333元,并承担房屋租赁期内的采暖费、垃圾处理费、物业费等费用6855.1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无果,只得诉诸法律。

被告辩称

被告孟小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举证,被告未到庭,故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经审核认定事实如下:出租方穆家成与承租方孟小博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穆家成将位于兰州市安宁区××路××(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家属院)3号楼1302室出租给孟小博使用,租金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为2500元,年租金30000元,孟小博于合同生效之日向穆家成支付第一年30000元租赁费,之后房租按年结算,于每年6月15日前支付穆家成。同时约定,孟小博应遵守居民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天然气、暖气、光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孟小博退房时需交清水、电、天然气、暖气、光纤、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2019年11月16日,孟小博出具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孟小博承租丰宝佳苑三号楼1302室穆家成先生房屋,房内物品全部清理完毕,未留任何物品保持房屋原状,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穆家成和孟小博自愿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穆家成依据其与孟小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孟小博出具的《说明》请求孟小博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11333元,庭审中经本院审查,案涉合同仅能证明穆家成与孟小博之间具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孟小博出具的《说明》也仅能证明孟小博在租赁期间已将涉案租赁房屋腾退返还穆家成,均无法证明孟小博还欠付房屋租赁费用事宜,故穆家成应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穆家成诉请孟小博承担承租期间的采暖费、垃圾处理费、物业费等费用6855.1元,经查明穆家成、孟小博双方虽在涉案合同中约定承租期间的水、电、天然气、暖气、光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孟小博承担,但孟小博在承租期间欠交的采暖费、垃圾处理费、物业费穆家成也并未实际向相关的物业公司缴纳,故穆家成应在向相关物业公司实际交纳之后再予以主张,据此,本院对穆家成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穆家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元(穆家成预交),由穆家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