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柴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任华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柴伟与任华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