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浦江县黄宅镇广越布行,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海塘村草下塘新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6MA2FNCUH23。
经营者:李金飘。
被告:严明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王凤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严立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浦江县黄宅镇广越布行与被告严明达、王凤钗、严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浦江县黄宅镇广越布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浦江县黄宅镇广越布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