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蒙开芬,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

被执行人黄玉英,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居民,住贵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民终1624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玉英向申请执行人蒙开芬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259.7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玉英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蒙开芬申请执行标的中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有误,根据本案二审判决,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150元,应互不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150元,蒙开芬应给付黄玉英150元;二审判决第二款蒙开芬应付黄玉英医疗费197.5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蒙开芬意见,其应付款项部分可从申请执行款项中扣除,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本案债务:6259.74元(赔偿款)-197.5元(赔偿款)-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962.24元。另查,被执行人黄玉英每月有养老金收入800余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代发;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本案可酌情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黄玉英养老金收入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黄玉英所有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支行代发的养老金收入存款5962.24元至贵定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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