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高红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诉被告高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晶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李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爱华 审判员 单联坤 审判员 史振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