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挪挪,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铁门镇沟头村。
经营者:郭红梅。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铁门旭永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