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67645263X7。
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瑞信广场一号楼。
负责人:吴欢,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光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黄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422223196611118626。系被执行人刘光耀妻子。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段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光耀、黄小云、李小龙、段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光耀、黄小云、李小龙、段曼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借款本金189706.35元及利息:已强制扣划李小龙住房公积金48000元,剩余欠款定于2021年2月10日付款10000元(已付),2021年3月15日前付款20000元,尾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结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092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