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辉南县育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志。
委托代理人:李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
被告:李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凤霞与被告辉南县育才学校、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霞、被告李楠并代理辉南县育才学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凤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共计100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因经营学校需要资金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006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借据两份,利息借据两份,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被告辩称
辉南县育才学校、李楠辩称,借条和借款都有异议,借条1006000元我没有收到,有几张条不是本金,而且我没有查到转款记录,银行流水也没有,要求出示转账记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王政奎借给被告人民币70万元。原告将钱转给王政奎,王政奎再将钱转给被告。2016年4月1日转了35万元,2017年3月25日转了15万元,2018年2月27日转了2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当时写的是王政奎的名字,2018年改成原告的名字。2020年1月1日被告出具借据两张,一张是五十万元,收款事由:今借到李凤霞款月息贰分。另一张是贰拾壹万元,收款事由:欠本金五十万元的2018年4月-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款。2020年2月28日被告出具借据两张,一张是人民币贰拾万元,收款事由:今借到李凤霞现金月息贰分,按年支付利息;另一张是玖万陆仟元,收款事由:欠本金贰拾万2018年2月28日-2020年2月28日,二年利息款。2020年11月7日又出具承诺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且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所以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20日(立案之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辉南县育才学校、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李凤霞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辉南县育才学校、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李凤霞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利息(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