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阳光路与群贤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张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赵迎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立军、张礼、赵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须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执5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夏立军、张礼、赵迎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李全中 审判员 付广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