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凌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范永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 被申请人:李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821197204273622住大石桥向阳里*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凌宇与被申请人范永年、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永年、李萍在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张凌宇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范永年、李萍在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继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