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法定代表人:徐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杰。 被执行人:任富强。 被执行人:李艳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任富强、李艳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50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富强、李艳秋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850,000.00元及罚息23,553.35元,合计:873,553.3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分别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征得申请人回应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652,268.00元,未执行标的为221,285.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远铭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王嘉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