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市梓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号4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8932064U。 法定代表人:魏志英。
审理经过
原告谢小玲与被告广州市梓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谢小玲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玲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小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谢小玲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志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吴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