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柱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铭涛,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均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柱勤与被执行人杨均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均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柱勤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均材偿还借款本金178305.56元及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306元及申请执行费257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均材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并以(2020)桂0821执1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均材名下位于平南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号,土地登记证书号:平国用(2001)字第××号]一幢,于2020年9月16日以(2020)桂0821执123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并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3日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最终以1116000元的最高价格拍卖成交。因上述房屋抵押于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信用社,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被执行人杨均材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故应在上述房屋拍卖价款中先扣除抵押权本息616797.43元,再用于支付买受人垫交的房屋过户税费33480元、申请执行人垫交的评估费3000元及本案辅助拍卖费用4116元,剩余458606.57元再扣除本案及另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必要费用后,剩余385476.6元再按各债权本息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共分得39842.57元(含债权本息33536.57元、受理费3306元、评估费3000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属财产现已处置完毕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胜武
审 判 员 杨思泉
审 判 员 陆祖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家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