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家林,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住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08277405X9。
法定代表人:麦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家林与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家林租赁款11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5元,执行立案费161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家林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名下有大宗土地,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本院作为轮候查封,不具优先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拟对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云峰司法拘留15日,因其现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执行,待被执行人出现后,若不能履行,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执行措施。
5、本院到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户籍地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百能车辆有限公司早已停产,除查封土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6、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328执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