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蔡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少普,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少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