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程轶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汪春林与程轶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汪春林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皖1021执9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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