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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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作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刘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邢作贤与被告刘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邢作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邢作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