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李玉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许琼华,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李丹,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李武书,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李玉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许小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李书旭,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李霞,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李春芳,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异议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容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注册地址:容县容州镇城西路94号。
经营者:林新。
被执行人:辰溪县百源水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辰溪县城北塔湾。
法定代表人:李伯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伯秋,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容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与被执行人辰溪县百源水泥有限公司、李伯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对本院(2020)桂0981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桂098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申请,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桂09执复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桂0981执异1号执行裁定,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处理。发回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审查已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异议请求为:一、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和(2020)桂0981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二、确认房屋的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异议人认为本院在拍卖涉案房屋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拍卖房屋的公告中将涉案房地产作为被执行人单独所有进行拍卖,隐瞒房屋系共有的事实,程序违法,损害了异议人享有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的位于北流市地产,登记在李伯秋名下,后经异议之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9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将上述房地产确定为被执行人李伯秋与其妻子曾昭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李玉辉、李玉军及案外人李卉、李惠红是被执行人李伯秋与曾昭琼的婚生子女,曾昭琼已经死亡,其四子女是曾昭琼财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依法在淘宝网拍卖涉案房地产,经过公开竞价,买受人刘宇超以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将价款汇入指定账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告知书》经送达后告知了李伯秋、李玉军、李玉辉、李卉、李惠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确定了其如要行使该权利所应提交的材料及确定了其与买受人刘宇超进行公开拍卖的时间,但李伯秋、李玉军、李玉辉、李卉、李惠红在确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有关材料,也没有到场参与竞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玉辉、李玉军及案外人李卉、李惠红是曾昭琼财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院在拍卖涉案房地产过程中,已作出《告知书》送达给李伯秋、李玉军、李玉辉、李卉、李惠红告知其享有先购买权并可行使该权利,但在确定的期限内,李伯秋、李玉军、李玉辉、李卉、李惠红没有提交相关材料也没有到场参与竞买,应视为李伯秋、李玉军、李玉辉、李卉、李惠红自动放弃对涉案房地产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综上,本院在拍卖过程中确认了异议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告知其在期限内可行使该权利,已保障了异议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但异议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应视为自动放弃,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李玉辉、许琼华、李丹、李武书、李玉军、许小玲、李书旭、李霞、李春芳、郑某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