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临朐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朐县城关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刚,该供销社监事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进诉被告临朐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臣、顾玉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租855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月1日购买被告处商铺一处,同日双方签订协议该商铺由被告经营,约定前5年租金为购房原价的8%,以后保证8%的基础上,按物价增长指数参照县城民主路沿街出租房上浮比例递增,每年租金在每年的前三个月内付清。自2015年开始被告单方面违背协议约定,不足额支付房租,并拖欠支付房租。
被告辩称
被告临朐县城关供销合作社辩称,被告经营过程中亏损严重,没有能力支付原告租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月1日,原告刘明进购买被告处大观园商场2层16号商铺一处,总房款4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大观园商场转让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该商铺原告委托被告全权经营和管理,期限40年。合同约定,无论经营好与坏,被告每年必须向原告刘明进支付固定收益,固定收益前五年按为购房总额的8%即每年人民币3.6万元,五年以后保证8%的基础上,按物价增长指数,参照县城民主路沿街出租房上浮比例递增,在每年委托期前三个月内支付固定收益金。 原告刘明进主张2012年至2014年被告每年支付租金3.6万元,2015年至2019年每年支付22500元,2020年支付1.8万元。自2015年至2020年12月被告欠原告租金85500元。被告对原告所述租金支付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大观园商场转让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固定收益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临朐县城关供销合作社支付原告刘明进2020年12月之前拖欠的租金(固定收益金)8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谷长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