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1NL5Q。
法定代表人唐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隆益军、石明,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邓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凌有娥,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邓觉新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觉新、凌有娥、邓利国、杨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觉新、凌有娥的房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邓觉新、凌有娥名下的位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江东街东方××幢××单元××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字第0××7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