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8号。

负责人:阳建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思,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程,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尹三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尹三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尹三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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