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辰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 法定代表人:高剑伟。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辰天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西湖牡丹”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删除涉案店铺中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及相关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高档陶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靠企业自主创新走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实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陶瓷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 -2- 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申请);茶叶、生活日用品的批发;转让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等。原告依法享有作品名称为“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该作品于2016年6月2日创作完成,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95519,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海上明珠系列美术作品是由北京APEC国宴瓷总设计师黄春茂设计,寓意四海吉祥,五洲和顺,万民安康。2017年9月,海上明珠作为指定餐具出现在“金砖五国”峰会国宴,受到世界各国的瞩目,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知名度享誉国内外。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瓷器多次被指定为庆典用瓷,设计难度大,品质要求高,已成为当今中国乃至世界陶瓷行业的经典之作。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原告的销售市场,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的通知》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故本案应当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 本案移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锋 审判员 胡志勇 审判员 林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巢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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