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正新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潘自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则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修、被告徐则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31日,被告徐则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现款10000元(壹万元整)欠款人:徐则强2019年10月31日”。经公司多次追要,被告徐则强以没有现钱为由至今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则强偿还所欠欠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徐则强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则强辩称:被告从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购买的收割机着火了,原告让被告徐则强将收割机拖到原告处,后来放那原告没有维修,又让被告将机器拖走,来回拖车花了三四千元,原告称收割机变速箱线路有毛病,车是在保修期内坏的,因此,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则强从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处购买收割机一台,经结算被告欠货款10000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现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双方约定与2019年12月31日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欠款方需从欠款日支付正阳祥屿农机20%利息。欠款人:徐则强欠款人常住地址:大林乡姚庄裴楼28号欠款人联系方式:1378335439519年10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欠款,为此双方成讼。 庭审中,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欠款利息,只要求被告徐则强偿还欠款1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被告提供的大林镇姚庄村委开具证明一份,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徐则强从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购买收割机一台,经结算被告仍欠货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欠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购买的收割机在保修期内着火,来回拖车费等问题,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徐则强可另行向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徐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正阳县祥屿农机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含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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