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戴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夫子河镇。
法定代表人:戴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娄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南湖。
被执行人:宋学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戴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武、宋学琦追偿权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以(2020)鄂1181执5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宋学琦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龙池桥社区福元桥(不动产权证书号: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1500048189号)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案已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学琦已于2021年4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执行和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被执行人宋学琦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龙池桥社区福元桥(不动产权证书号: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1500048189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