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
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董事长。
被执行人:缪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蔡晓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朱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迎春东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078971-4。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建华、蔡晓琴、朱建华、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2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缪建华银行存款10355.01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