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济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广安路8号。
负责人:徐明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刚,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向济良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向济良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济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济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向济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