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邝文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黄月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黄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邝文锋与被执行人黄月仪、黄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81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月仪、黄均平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邝文锋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黄月仪、黄均平共同共有位于台山市台城彩宁路38号隆源大厦206房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房屋由本院另案拍卖,本案等待分配。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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