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代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光山县晏河乡中心学校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代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豫15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代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徐代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代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徐代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代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代成撤回上诉。

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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