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三海,湖北子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有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国华与被告雷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国华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国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国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