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教育街82.84.86号。

负责人:张秀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北。

法定代表人:高雄。

被告:高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陈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华天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河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雪。

审理经过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钢铁)、高雄、陈薇、唐山华天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安泰钢铁偿还借款14539870.62元、利息4507359.83元(自2015年7月9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并以14539870.6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安泰钢铁偿还借款14788656.25元、罚息1840941.23元(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及以14788656.2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3、被告高雄、陈薇、华天成公司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3日,安泰钢铁向原告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金额6000万,2014年7月14日,华天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安泰钢铁在6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2015年1月9日,安泰钢铁与原告签订《银行承兑汇报承兑协议》,原告承兑汇票3000万元。同日,高雄、陈薇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声明书》,上述3000万承兑协议提供保证责任。汇票到期前,原告依约对汇票全部承兑付款,安泰钢铁未将足额款项汇入保证金账户,原告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后实际垫款14539870.62元。2015年1月13日,安泰钢铁与原告签订《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协议》,信用证金额3000万元。同日,高雄、陈薇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声明书》,上述3000万承兑协议提供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履约开具3000元信用证,安泰钢铁未将足额款项汇入保证金账户,原告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后实际垫款14788656.25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院依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各被告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退回原因为以原址查无此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本院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6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