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建堂,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住长子县。 被告:长子县爱国卫生督查中心。 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宇忠。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堂与被告长子县爱国卫生督查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建堂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建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燕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