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被告:邓世友,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平与被告邓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金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金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 晋 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库尔班·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