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新村。
经营者:卢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新村。
被告:高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高连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缓交),由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