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关瑞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张其祥申请执行关瑞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882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68.45元,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扣划措施。 三、向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沁阳市住房公积金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投资理财等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 七、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调查; 八、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168.4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进行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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