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阿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疆伽师县。
被保全人:库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伽师县。
审理经过
在阿某与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库某名下银行存81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0日至2022年09月19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库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库某名下银行存81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09月20日至2022年09月1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