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顺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安宁北路东六排12号。 法定代表人:史运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仲祥,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坪地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坪地川村。 法定代表人:孔瑞荣,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生,该村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和顺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坪地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顺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仲祥、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坪地川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顺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89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3日原告承揽了被告村道路硬化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合同价款为8988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原告)完工后,经甲方(被告)验收合格支付95%,扣留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过后结算5%质保金。”此工程于2019年6月13日开工,于2019年6月28日竣工,可现在已投入运行两年多时间,已过质保期,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催要无果,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坪地川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和顺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坪地川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原告和顺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98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4元,由被告晋中市和顺县平松乡坪地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青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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