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朝俊,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葛各庄村西200,米加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83554976E。

法定代表人:陈风山,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夏朝俊与被告北京鼎维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朝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朝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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