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夫,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汉晓。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华与张照亭、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新华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王新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新华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