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黎平绿森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6DQW2W3H。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高屯镇稿坝农场日升木业机拼板车间内。
法定代表人:吴在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陈建世申请执行黎平绿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黎平绿森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陈建世支付木材款、代付电费款共计人民币9037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418元及本案执行费11532元。另被执行人应当向贵州省黎平县日升木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也送达了相应的执行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黎平绿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在兴)所有,存放在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稿坝农场日升木业机拼板车间内的木材加工品及半成品的木材拼版、皮板51件(箱)等。经依法评估,于2021年5月12日以起拍价(评估价)1329500元公告拍卖,后因无人购买于2021年6月4日流拍。2021年6月29日,经合议庭评议降低评估价10%即以1196550元进行第二次公告拍卖,仍因无人购买而流拍。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拍流拍价1196550元抵偿申请人的案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黎平绿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存放在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稿坝农场日升木业机械拼板车间内的木材加工成品及半成品的木材拼版、皮板51件(箱)等以1196550元价款抵给申请人陈建世。用于清偿本案所欠的执行案款903737元;支付评估费18000元和拍卖佣金6232元;缴纳一审受理费2338元和执行费11532元,合计:941839元。超出本案价款254711元部分,可用于清偿吴在兴在本院另一执行案应当清偿贵州省黎平县日升木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款209859元,缴纳另案执行费3034元。尚有余款42718元,由申请人陈建世退还被执行人黎平绿森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吴在兴)。
二、申请执行人陈建世可持本裁定书对存放在黎平县高屯
镇稿坝农场日升木业机拼板车间内的木材加工成品及半成品进行相应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