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 法定代表人:吴文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付瑞。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诉被告王付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付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86元减半收取570.4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