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先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委托代理人:蒋青云,兴安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育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玲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美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志,广西灵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先达与被申请人张育花、张华林、张玲霞、张美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桂0325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白先达于2020年9月15日以与被申请人张育花、张华林、张玲霞、张美群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白先达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白先达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