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秀,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新蔡县。202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秀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浙0784刑初9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秀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文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张文秀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秀撤回上诉。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刑初9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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