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宗雨,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二部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16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魏宗雨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T××××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快速路红桥区西青道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青道地道出口处时,被交管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宗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宗雨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宗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宗雨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魏宗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魏宗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宗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