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某,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某,住广东省佛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与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谷某诉称,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68000元及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2021年4月17日口头约定委托合同,委托被告购买100块西数企业级8t机械硬盘,被告承诺能够很快搞定。原告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订金款68000元,货到后再支付余款。被告收到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推诿不予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收到货款理应履行义务,但其违约行为使原告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方的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

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区,但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该地址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其次,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明两份、不动产权证及个人参保证明可知,自2016年10月20日以来,被告一直在××市××区房居住。因此,被告经常居住地应为广东省××市××区房,依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某自2016年10月起一直居住在广东省××市××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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