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冷国祥,男,汉族,农民,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向阳乡金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长龙,系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冷国祥诉被告洮南市向阳乡金光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国祥,洮南市向阳乡金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480元(160平方米X78平方米)。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的400平方米承包地被大唐风力电厂征占,现大唐风力发电厂已将土地补偿款补偿到被告账户内,但是被告只将其中的240平方米的补偿款18,720元给付原告,尚欠12,480元(160平方米X78平方米)未给付原告,双方因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所请。 被告洮南市向阳乡金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长龙辩称:经乡、村确认原告实际占地只有240平方米,原告诉称多出的160平方米被征土地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已领取240平米的土地补偿款。大唐的补偿款根本没有打到被告账户,而是直接打到乡综合服务中心的账户。
被告质证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视频光盘一个,该光盘共计有4段视频:1.原告找村干部了解土地面积;2.原告与洮南市向阳街道办事处领导协商解决涉案土地补偿;3、4.派出所干警到涉案土地测量。被告方质证意见为视频第二段不完整,当天按230平方米补偿原告不同意,第二天按240平方米补偿,原告同意签字并给钱的。 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大唐向阳风电有限公司向阳二期项目管理部出具的证明;2.原告收取补偿款明细表;3.信用社汇款凭证;4.涉案土地图。原告质证意见为涉案土地面积图与我土地证面积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家被征用的土地是400平方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在征地补偿明细表中签字时该表确认占地面积为240平方米,原告所提交的视频内容也没有证明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国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