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炳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凯,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邵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系辽宁省人,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炳国与被执行人邵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给付10145.50元及利息,本院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开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全部债务及执行费用、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剩余欠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2元由被执行人邵丽娟承担,已缴纳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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