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俊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宋小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俊成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小军价值130 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俊成已用房产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申请人王俊成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已由申请人王俊成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 维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钟 诚